(2015)东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张翠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31号原告张翠萍,无职业。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351号。法定代表人段超良,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海燕,该单位员工。被告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103号。法定代表人张瑞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久宁,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萍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翠萍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翠萍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翠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