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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胜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刘伟与陈红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陈红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胜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刘伟,住宾县。被执行人陈红雪,住宾县。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陈红雪离婚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宾民初字第016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伟于2015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红雪应当给付2015年上半年的子女抚养费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伟与被执行人陈红雪于2015年1月6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宾民初字第016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新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