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周伟强与何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强,何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65号原告:周伟强,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委托代理人:李军,系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丽霞,女,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周伟强诉被告何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军,被告何丽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流动资金周转,经融资中介服务,于2014年3月3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和汽车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被告以自有车辆丰田粤TV****作抵押,并约定了担保范围等。被告在还款承诺书中承诺自2014年6月2日起每月还款15000元本金,利息自2014年4月2日起按月支付,逾期还款还应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逾期利息。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4年3月3日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原告遂转账支付150000元给被告。被告偿还30000元本金及2014年7月2日之前的利息后便一直违约,经原告多次催收拒不还款,现仍拖欠原告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136005元。鉴此,原告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6060元和逾期利息9945元(从2014年7月3日起至2014年11月12日);2.被告支付其余利息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11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3.依法行使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两项诉讼请求;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明确利息计算标准为每月1.5%,逾期利息为每月2.4%,要求对抵押车辆优先受偿。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借款合同、还款承诺书;2.汽车抵押合同;3.抵押车辆行驶证、登记证、抵押登记申请表;4.银行转账电子回执、收据以及被告签字确认的银行卡;5.被告身份证复印件;6.原告的身份信息。被告何丽霞答辩称:确认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款事实,借款本金是150000元,被告还了30000元,现在尚欠120000元。被告愿意还款,但是利息偏高。对原告要求行使抵押权没有异议。被告何丽霞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没有证据提交。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全部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及汽车抵押合同,两份合同上均有借款人何丽霞、出借人周伟强的签名及按捺的指模。借款合同载明:何丽霞借款150000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月利率1.5%,以自有的丰田TV7250Royal汽车(车牌号粤TV****)作抵押,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同日,何丽霞出具还款承诺书,还款承诺书上有借款人何丽霞的签名及按捺的指模,载明了每月应还的本金及利息,其中自2014年6月2日起借款人需每月支付本金15000元。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偿还了2014年6月2日、7月2日应还的本金30000元,之后就没有继续还款。另查:机动车登记证书载明,丰田TV7250Royal汽车(车牌号粤TV****)的所有人为何丽霞,其下有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姓名为周伟强,抵押登记日期为2014年3月3日。本院认为:对原告诉称被告欠其借款120000元未返还的事实主张,有相应的借款合同佐证,被告亦不持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现被告自2014年8月2日起未按还款承诺书的要求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据此,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12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已经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将其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从2014年8月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由于何丽霞名下的丰田TV7250Royal汽车(车牌号粤TV****)已办理抵押登记,周伟强据此要求对该机动车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丽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周伟强返还借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从2014年8月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何丽霞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金钱义务,则原告周伟强可以与被告何丽霞协议以其名下的丰田TV7250Royal汽车(车牌号粤TV****)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三、驳回原告周伟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10元,由原告周伟强负担88元,被告何丽霞负担1422元(该款已由原告周伟强预付,被告何丽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并迳付给原告周伟强,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邝 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卢绮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