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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与曹县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银河电器有限公司,曹县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济南银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法定代表人郭启金,理事长。被执行人曹县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本院在执行济南银河电器有限公司与曹县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曹县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向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1838538元及利息、诉讼费27546元,尚未执行到位1838538元及利息、诉讼费27546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平商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广荣审 判 员  董 媛代理审判员  王恩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广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