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执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夏云友、徐树风、李杰、潘继东、秦纪领、赵于忠、项永彬、陈家勇与合肥市金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云友,徐数风,李杰,潘继东,秦纪领,赵于忠,项永彬,陈家勇,合肥市金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257号申请执行人:夏云友,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申请执行人:徐数风,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申请执行人:李杰,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申请执行人:潘继东,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秦纪领,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执行人:赵于忠,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申请执行人:项永彬,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申请执行人:陈家勇,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合肥市金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镇(工业大道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5459714-4。法定代表人:陈照伟,该公司董事长。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劳仲裁字(2014)43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市金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德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纪红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