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良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汪某某诉柳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柳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良民初字第5号原告汪某某,男,1963年9月6日生,汉族。被告柳某某,男,1988年12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柳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可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浩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