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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良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汪某某诉柳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柳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良民初字第5号原告汪某某,男,1963年9月6日生,汉族。被告柳某某,男,1988年12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柳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可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浩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