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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杨文明与李锦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明,李锦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杨文明,男,195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李锦花,女,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文明与被告李锦花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杨文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杨文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细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