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行审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七五行政非诉审查一案 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运盐行审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地址盐湖区中银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01288132—7。法定代表人侯伟强,该分局局长。被执行人李七五,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李七五一案于2014年9月2日作出运国土资盐执罚字(2014)9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作出的运国土资盐执罚字(2014)9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李七五未依法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4年8月在龙居村东、运金路以北姚冰峰的自留地上建住宅,占地面积为200平方米,现已建成,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该宗地北邻:耕地,东邻:赵英虎,南邻:运金路,西邻:安荣生。图斑号为60,图幅号I49G025047,地类为01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今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为由。决定处罚:1、拆除被处罚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20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2、对被处罚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200平方米,处以罚款肆仟(4000)元整。申请执行内容:拆除被处罚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0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期限符合法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未发现有《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作出的运国土资盐执罚字(2014)9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由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贾朝波代理审判员 付生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彩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