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德才与被执行人肖飞、陆素英、万松林、孙继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德才,肖飞,陆素英,万松林,孙继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宋德才,男,汉族,1973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肖飞,男,汉族,1980年6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陆素英,女,汉族,1979年5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万松林,男,汉族,1976年6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孙继江,男,汉族,1971年6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宋德才与被执行人肖飞、陆素英、万松林、孙继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3)栖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宋德才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肖飞、陆素英、孙继江名下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万松林名下有座���于玄武区某某路XX号某某山庄XX幢X单元XXX室,但房屋产权人仍登记在南京市玄武区某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本院已对该处房屋进行了预查封,查封期限至2015年6月3日。万松林于2014年10月9日交纳执行款20000元、12月24日交纳执行款65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8日扣划万松林银行存款15710.49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执 行 长 金伟民执 行 员 蒋 文执 行 员 吴文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陈 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