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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即执字第3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江吉选与韩锡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吉选,韩锡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即执字第3714号申请执行人江吉选。委托代理人孙全志。被执行人韩锡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吉选与被执行人韩锡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03)即民初字第25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张春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其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