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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陈祥贵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祥贵,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340号申请执行人:陈祥贵,无业。被执行人: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光明新村12栋1号,组织机构代码14916380-1。法定代表人:胡运全,执行董事。陈祥贵与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3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家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