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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支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邵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邵某。被告卢某。原告邵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邵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鸿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