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法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县法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2005)邯县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已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县人民法院(2005)邯县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伍林人民陪审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刘紫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许明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