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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三初字第13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呈章等与张景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呈章,张会美,蔡春刚,蔡敏,蔡宇浩,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张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三初字第1367-2号原告刘呈章原告张会美原告蔡春刚原告蔡敏原告蔡宇浩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胜利西街200号国安商厦6楼。被告张景刚本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2014)青民三初字第1367-1号民事裁定,将被告张景刚驾驶的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现被告方已经履行完毕本院(2014)青民三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国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景刚驾驶的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云昆陪审员  崔俊华陪审员  孟祥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孟庆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