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李英娃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英娃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38号罪犯李英娃,又名李全英,女,195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嵩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25日作出(1996)洛法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英娃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27日作出(1997)豫刑一终字第019号刑事裁定,核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洛法刑初字第173号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李英娃、王滚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于1998年3月18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李英娃在执行期间,1999年5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3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5年5月31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9月27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月20日减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英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英娃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李英娃、王滚子,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期间,以买卖为目的,采取收买、贩卖、中转等手段,买卖婴幼儿三十七起,三十七名。其中被告人李英娃参与作案三十六起,三十七名,获利一千余元。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英娃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6月、2012年11月、2013年5月、2013年11月、2014年5月、2014年11月累计表扬6次,2011年11月记功1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任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英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英娃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2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安桥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