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牧民一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蔡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牧民一初字第1259号原告蔡某。被告郝某。原告蔡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希望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蔡某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继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韩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