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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牧民一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蔡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牧民一初字第1259号原告蔡某。被告郝某。原告蔡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希望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蔡某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继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韩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