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执字第0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0989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女,49岁,个体户。被执行人顾某某,男,41岁,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滨开民初字第0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顾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年3月7日作出的(2014)滨开民初字第01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红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