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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1765号原告陈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江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