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郑峰、杜浩升与杜浩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富阳市营销服务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峰,杜浩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富阳市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251号原告:郑峰。被告:杜浩升。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富阳市营销服务部。代表人:俞小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代表人:贾一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峰诉被告杜浩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富阳市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峰于2015年0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峰负担。审 判 员 喻青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项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