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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2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华与被告谭琦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2169号原告张华,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余国林,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谭琦琼,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与被告谭琦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段静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