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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冉献波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冉献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341号罪犯冉献波,河北省曲阳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09)曲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献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冉献波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保刑二终字第001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冉献波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月21日至2014年4月11日期间,获计分表扬奖励7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献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建   发代理审判员 段超代理审判员郑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向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