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倴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兵与段树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兵,段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倴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王兵,农民。被执行人段树辉,农民。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4)倴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王兵与段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4)倴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习学军审判员  刘晓红审判员  彭文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杜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