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行监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吕宝强与济南市槐荫区商务局商务行政决定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济行监字第32号吕宝强:你因认为原济南市槐荫区商业贸易局作出的济槐商发(2002)14号文件《关于撤销槐荫区副食品公司的意见》的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不服本院(2014)济行终字第206号行政裁定。以原济南市槐荫区商业贸易局自2002年3月14日至2006年3月14日系机关法人,其作出本案《通知》的行为系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为申诉理由,申请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据行政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原济南市槐荫区商业贸易局系事业单位法人,其作出的济槐商(2002)14号文件《关于撤销槐荫区副食品公司的意见》,是对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进行内部管理的行为,并非依行政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故你的诉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你的起诉,二审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