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执字第3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杨满堂与孙家桂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满堂,孙家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虹执字第3287号申请执行人杨满堂,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孙家桂,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杨满堂与被告孙家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28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满堂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孙家桂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利息人民币5,0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528.03元和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22.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孙家桂去向不明,其名下本市山阴路XXX弄XXX号XXX层房屋因多起案件被法院查封,同时又因(2010)虹民三(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案件被确认原买受时的买卖合同无效,故无法进行处置。另外,被执行人孙家桂的户籍所在地本市武进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虽已进入动迁,但其并不是该房的承租人,且动迁收益尚未落实。本院目前暂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孙家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对于本案可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孙家桂名下本市本市山阴路XXX弄XXX号XXX层房屋实际权属已发生变化、户籍所在地房屋的动迁收益尚未落实,而本院目前又无法查实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此本案目前暂时难以继续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2858号民事调解书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孔 斌代理审判员 石录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倪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