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胡位叶、张兴山与张兴山、纪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0122号原告胡位叶,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亚,沭阳县华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兴山,居民。被告纪翠芹,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位叶诉被告张兴山、纪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卓凤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孔玛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