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兴才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兴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449号罪犯陈兴才,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侯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2日作出(1998)榕刑初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五年;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27日作出(1999)闽刑终字第12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2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9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13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8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又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8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兴才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93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2、2013、2014年均获监狱表扬。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达标分18.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6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兴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6月12日至2015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