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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吴建才与被告郭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517号原告吴建才,男,195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郭艳,女,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才与被告郭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才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建才以与被告庭外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才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吴建才负担。审判员  刘继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任祥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