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吴建才与被告郭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517号原告吴建才,男,195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郭艳,女,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才与被告郭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才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建才以与被告庭外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才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吴建才负担。审判员 刘继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任祥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