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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南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杭磊与李长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杭磊,李长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南民初字第34号原��李杭磊,男,生于1973年4月6日。被告李长红,男,生于1980年11月12日。原告李杭磊与被告李长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杭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杭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杭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杭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傅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