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南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杭磊与李长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杭磊,李长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南民初字第34号原��李杭磊,男,生于1973年4月6日。被告李长红,男,生于1980年11月12日。原告李杭磊与被告李长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杭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杭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杭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杭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傅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