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永良与安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良,安书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初字第299号原告刘永良。被告安书军,男,汉族,1976年6月24日出生,广平县广平镇焦庄村人,身份证号××。原告刘永良与被告安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福民代理审判员 殷存霞人民陪审员 徐霄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