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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卢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卢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382号原告卢某甲,男,遵义市人。被告卢某乙,女,遵义市人。原告卢某甲诉被告卢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卢某甲承担。审判员  卢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