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卢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卢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382号原告卢某甲,男,遵义市人。被告卢某乙,女,遵义市人。原告卢某甲诉被告卢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卢某甲承担。审判员 卢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