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玉龙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553号罪犯张玉龙,河北省无极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缓刑期间犯新罪。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11)无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撤销(2010)安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的刑事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孟华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11)石刑终字第004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玉龙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7月26日至2014年4月11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玉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