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钟振辉贩卖毒品罪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沙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白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振辉,男,1985年5月6日出生,黎族,无业。2007年7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白沙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13年1月15日钟振辉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沙县看守所。白沙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振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决定受理本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振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钟振辉在白沙县建设局宿舍冯某家借宿时,出售给王某龙一包黑色塑料膜包装的海洛因(该海洛因系钟振辉从“么三”处购买),得款人民币100元。次日,王某龙带着该包海洛因到白沙县桥南宿舍区的公厕吸食时,被白沙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查获,并从其身上扣押到黑色塑料膜包装毒品可疑物一包,经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可疑物品净重0.0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振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黑色塑料膜包装毒品可疑物一包(照片);2.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强制戒毒决定书、关于钟振辉贩卖毒品案涉案人员“么三”的情况说明等;3.证人王某龙、冯某的证言;4.被告人钟振辉的供述与辩解;5.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6.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其他证明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振辉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振辉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振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振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振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振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缴纳。)二、涉案毒品海洛因0.04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丁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符慧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