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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翁茂军与被告盛天胜、曹国盛、浙江省瑞安市建筑工程公司有限公司、常德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茂军,盛天胜,曹国盛,浙江省瑞安市建筑工程公司有限公司,常德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翁茂军,男。委托代理人周晓艳,常德市武陵区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周世贵,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盛天胜,男。被告曹国盛,男。被告浙江省瑞安市建筑工程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东山街道水产城美食街32-38号。法定代理人柴剑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常德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办事处新建巷社区洞庭大道1788号。法定代理人陈则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翁茂军与被告盛天胜、曹国盛、浙江省瑞安市建筑工程公司有限公司、常德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翁茂军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本诉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翁茂军撤回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3999.6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翁茂军自愿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祥彪审 判 员  沈凌溶人民陪审员  陈祥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