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字第05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博达京盛电力物资供应站与北京京裕桥电线电缆销售中心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博达京盛电力物资供应站,北京京裕桥电线电缆销售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0578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博达京盛电力物资供应站,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大瓦窑***号。法定代表人杨立虎,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京裕桥电线电缆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路夏家胡同(南三环园艺场院内)。法定代表人付忠喜,总经理。北京博达京盛电力物资供应站与北京京裕桥电线电缆销售中心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二中民初字第068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北京京裕桥电线电缆销售中心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前给付北京博达京盛电力物资供应站现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二、如果北京京裕桥电线电缆销售中心未按上述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北京京裕桥电线电缆销售中心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北京京裕桥电线电缆销售中心负担(已交纳)。四、本调解书上述内容执行完毕后,北京京裕桥电线电缆销售中心于北京博达京盛电力物资供应站之间就本案纠纷已解决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权利人北京博达京盛电力物资供应站于2014年8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4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在京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丰执字第057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盖平山代理审判员 李长海代理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维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