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永珍申请执行姚绍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珍,姚绍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266-1号申请执行人李永珍,女。被执行人姚绍培,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姚绍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绍培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绍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姚绍培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德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 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