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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冯有德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62号罪犯冯有德,男,195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佛城法刑初字第7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有德犯贪污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冯有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有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5月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至9月嘉奖5次,已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有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有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吕振云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谭子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