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大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喀大民初字第59号原告:王某,女,满族,农民,住铁岭市西丰县房木镇。被告:冉某某,男,蒙古族,农民,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原告王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顾海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2012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冉某某,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归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平分。被告冉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正给被告和好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2年2月20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17日婚生一女孩冉某某,现和原告一起生活,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和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且婚后生有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如双方相互谅解,尚有和好可能,况且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则》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冉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海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