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商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洪奇、赵宝丰、田见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商初字第1349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周克强,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斌,系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信用社信贷专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洪奇,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巨野县。被告赵宝丰,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巨野县。被告田见东,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洪奇、赵宝丰、田见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赵洪奇、赵宝丰、田见东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吕太豹人民陪审员 时 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亚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