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甘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洪臣诉被告刘影婚约财产纠纷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232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永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