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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敖民初字第4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赤峰华勘置业有限公司与敖汉旗住房和城向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赤峰华勘置业有限公司;敖汉旗住房和城向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敖民初字第4655号原告赤峰华勘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015614-8,住所地:敖汉旗。法定代表人陈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尤望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猛,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敖汉旗住房和城向建设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1158834-8,住所地:敖汉旗。法定代表人吴宇东,局长。委托代理人梁立新,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桂英,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华勘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敖汉旗住房和城向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华勘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华勘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16元减半收取287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蔺阳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