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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城法河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姚志惠、叶雄与云浮市金星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志惠,叶雄,云浮市金星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城法河民初字第504号原告姚志惠,女,1976年6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原告叶雄,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委托代理人朱炜剑,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朝宏,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浮市金星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八仔,该公司总经理。住所:云浮市区。委托代理人刘宇恒,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碧云,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志惠、叶雄诉被告云浮市金星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志惠、叶雄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志惠、叶雄以与被告云浮市金星房地产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姚志惠、叶雄撤回起诉。受理费633元(原告姚志惠、叶雄已预交),由原告姚志惠、叶雄负担。审判员  张来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伦国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