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濉民一初字第0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吕红与耿峰、耿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红,耿峰,耿倩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濉民一初字第01620号原告:吕红,女,195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周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海鹰,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峰,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耿倩倩,女,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盛勇,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红诉被告耿峰、耿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耿峰申请对吕红出具的欠条的签名申请笔迹鉴定,2014年12月2日,耿峰撤回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办理了审限扣除手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红诉称:2010年7月5日,耿峰、耿倩倩向吕红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对借款进行了公证,同时到濉溪县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耿峰、耿倩倩继续使用上述款项,并支付利息。2013年5月,被告停止支付利息,后吕红多次找耿峰、耿倩倩还本付息,被告拒付。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7000元(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要求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身份证和户籍信息是判明被告唯一性和排他性最直接的证据。耿峰、耿倩倩提交给本院的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40621××××、340621××××,与吕红起诉时提供的耿峰、耿倩倩的身份证相悖,因此耿峰、耿倩倩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依法应当驳回吕红的起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红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秀审 判 员 王思跃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雪艳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