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鸡东法执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与王彬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东法执字第766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夏炎焱,职务:主任。被执行人王彬(曾用名王荣华),女,1975年5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王彬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3)鸡东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00000.00元,诉讼费4300.00元,财产保全费520.00元,执行费29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两期给付申请人200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诉讼费4300.00元、财产保全费520.00元、执行费2900.00元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3)鸡东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国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关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