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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刘玉春与崔洁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春,崔洁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383号原告刘玉春。被告崔洁萌,临清市教师。原告刘玉春诉被告崔洁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春撤回对被告崔洁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玉春负担。审 判 长  苏春斌人民陪审员  王绍贞人民陪审员  刘文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崔红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