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刘玉春与崔洁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春,崔洁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383号原告刘玉春。被告崔洁萌,临清市教师。原告刘玉春诉被告崔洁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春撤回对被告崔洁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玉春负担。审 判 长 苏春斌人民陪审员 王绍贞人民陪审员 刘文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崔红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