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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王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某分公司,王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43号原告某公司某分公司。代表人孙某,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某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元,减半收取5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宗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