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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商终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伟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伟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1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伟强。委托代理人:杜敏芝,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文军,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陈伟强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4)台玉商初字第225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9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未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伟强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阮丹军代理审判员  李 霞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