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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金龙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金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412号罪犯黄金龙,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永泰县人。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7日作出(1999)刑初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金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30000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8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35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12月4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5日作出(2003���闽刑执字第5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10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5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又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0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金龙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曾有违规累计扣4分:2012年12月25日因利用生产辅料自制衣物扣2分;2013年3月11日因夜间值班时脱离岗位扣2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及时改正,能遵守监规,遵���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历年测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夜间值星员工种,能较好地完成任务。2012年7月和2013年8月分别因积极履行号长职责和《春芽报》中稿1篇,累计奖励1.5分。且2012年4月至2014年10月共获得达标分20.2分。2012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考核期内履行民事赔偿6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金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9月15日至2015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