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宋军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军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92号罪犯宋军朝,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7日作出(2004)佛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宋军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1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5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其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10月14日被投入广东省清远监狱服刑,2007年7月3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1年3月22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8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5月10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宋军朝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