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邓书纯与曹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书纯,曹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104号原告:邓书纯。被告:曹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书纯与被告曹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书纯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书纯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书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邓书纯承担。审判员 常茂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迪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