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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催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季成芳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季成芳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扬催字第208号申请人季成芳。申请人季成芳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城东支行于2014年11月25日签发的票号10XXXXX20XXXX8银行本票(该票据记载:申请人季成芳,收款人王定和,出票日期2014年11月25日,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贰个月,出票金额312515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季成芳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季 晖审 判 员  黄良明代理审判员  王玲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有俊 百度搜索“”